為查案偷裝GPS 反被判有罪

 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士官長王X洋為查緝私煙,將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偷裝貨車底盤,監看貨車行蹤被控妨害秘密,獲不起訴,被害人不服聲請交付審判,法官改判有罪定讞。

 
判決書指出,王X洋因查獲蕭姓男子駕駛車身印有某公司字樣的貨車載運私煙,為查緝該公司名下車輛有無走私情形,2014年6月28日擅自將一部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該公司名下、由陳姓男子使用的貨車底盤,竊錄該貨車行蹤等信息,7天后王男取回追蹤器時,被陳男察覺報警提告。
 
檢方認為,王X洋基于辦案需要裝設GPS不違法,不予起訴,再議也駁回;陳姓男子不服于是聲請交付審判被高雄地院裁準,視同起訴。
  
王X洋辯稱,他是為查緝私煙而裝設,并無妨害秘密犯意,取得信息也未侵害對方隱私,由于所屬單位人力有限,只好以GPS衛星定位器代替人力跟監,用意在偵查犯罪,有正當理由,應不構成妨害秘密罪。
 
不過,高雄地院審理認為,刑法妨害秘密罪保護的是人民免于身心傷害的身體權,以及行動自由、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,其中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及個人資料自主權,更屬憲法所保障的權利。
 
法官認為,車輛上路行跡與駕駛或乘客活動,通常應被認定為不希望公開其個人行蹤,屬妨害秘密罪規范的「非公開活動」,認定犯后態度尚可,判他拘役40天,得易科罰金,并宣告緩刑2年。
 
檢方不服上訴,高雄高分院認為,王X洋具公務員身分應加重其刑,改判他拘役50天,得易科罰金,緩刑2年確定。
 
二審合議庭指出,被告辦案有許多手法,例如監聽、跟監等方式,裝GPS定位器已侵犯憲法保障民眾隱私權,所辯不可采。
  
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,都不允許私自在他人車上安裝GPS,尤其是那些想要通過GPS來獲取他人行蹤,從而達到不可告人目的更是如此,這是違法犯罪行為。GPS定位器只適用于自己或企業車隊管理上哦,要認真遵守法律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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